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干部职工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同时发放医疗补贴的办法。
一、 报销比例
(一)在职教工:校内门诊报销85%;个人自负15%;校外门诊报销80%,个人自负20%;校内住院报销94%,个人自负6%;校外住院报销90%,个人自负10%。
(二)退休教工:校内门诊报销94%,个人自负6%;院外门诊报销90%,个人自负10%;校内住院报销97%,个人自负3%,校外住院报销95%,个人自负5%。
(三)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挂号费、诊金、陪人费、自费药品及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也不发给医疗补贴。
(四)在编合同制工人:在职时享受在职教工的公费医疗待遇,退休后按有关规定管理。2005年10月25日以前退休的,由省社保局负责管理。2005年10月25日以后退休的,门诊实行每月发放50元包干,住院学校报销70%,个人自负30%。以后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特别情况的报销(须经公医办审批):
1.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公伤、法定职业病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凭相关证明,医院的诊断资料、发票实报实销。
2.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费,按国产机收费标准,按比例报销。
3.使用进口材料(包括NiTi、树脂、光补)进行的牙科治疗费报销50%。
4.使用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如CT、MRI、ECT、心脏及血管造影、彩色B超等,检查结果未见异常者报销50%,异常者报销75%,恶性肿瘤者报销80%,离休干部实报实销。
5.安装使用人体配件:如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食道架、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心血管支架等,均以国产价的75%报销,无国产价可比的,按进口配件的费用50%报销。
6.肾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付,其他费用报销50%。
7.恶性肿瘤使用报销范围外的化疗药,报销40%。
(六)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1.在职、退休人员:中级职称、科级及以下人员30元/天;副处级人员35元/天;副高级职称、正处级人员45元/天;正高级职称人员60元/天,厅级人员80元。
2.离休人员:副处级及以下人员45元/天;副高职称、正处级60元/天;享受厅局级待遇80元(住省医院东病区100元/天)。
实际床位费少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二、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不包括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根据职务、年龄每月发放医疗补贴,标准为:厅级及享受厅局级医疗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7元;副高级职称、处级干部5元;中级职称、科级以下人员3元。30岁及以下人员3元;31~45岁5元;46~60岁7元;61岁以上10元。
三、记账单使用及住院借款
(一)省人民医院记账单:仅限我校享受厅局级及以上的离休干部,用于省人民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记账,每月经公医办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结账一次。
(二)校外医院住院,可凭医院的住院证(首次)和催款通知书(续借款),经公医办负责人审批,财务处签借限额支票,也可以自己先垫支费用,出院后应及时报销结账。
四、医药费报销的规定
(一)凡报销医药费者,必须提交医院的正式发票、校医院转诊单、就诊医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大型设备检查结果报告(复印件)及本人有关证件,经学校公医办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二)医药费的报销,要在本年度内完成报销,当年第四季度所发生的医药费,可延至次年3月30日前完成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五、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一)在校内的医疗单位或经批准转诊到校外挂钩医院或急诊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含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疗养或康复治疗的医药费。
(三)药品报销的范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5]121号文件,目前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如CT、MRI、ECT、心脏及血管造影、彩色多普勒、医用直线加速器。上述检查项目,须主治医师提出,经学校公医办负责人批准进行,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五)经批准安装使用的人体配件:如人工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食道架、心脏瓣膜、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等。
(六)列入公费医疗的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个人支付)
六、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均属于自费范围,举例如下:
1.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中、西药,单味中药。
2.挂号费、诊疗费、病历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特护费、陪人床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空调费、取暖费、生活用品费及病房电视、电冰箱费等。
3.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检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份的医疗费。
4.非学校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用。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处置、治疗、药品等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鼻、假耳、假肢等;治腋臭、脱发的费用;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7.各种会议、考试、比赛中校外人员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
9.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出国或赴港澳台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自购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12.性乱所染各种性病的医疗费用。
13.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
14.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光刀、伽玛刀),超高速CT(UF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乳腺高频照相等。
15.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器官移植如心脏、肝脏、肺脏等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