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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诊制度及选定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

    (一)转诊制度:原则上我校教工、参保学生患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急诊除外),先经校医院医生处理,由于条件所限或病情所需应转到大医院诊疗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到校外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注意:
       1、 转诊必须经医生签发转诊证明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 转诊仅限1次有效。除急诊外,不得补转诊单;
       3、 自行院外就医或非挂钩单位看病,药费自理;
       4、 根据我校文件规定,除了恶性病患者及离休干部,教工院外就诊中药费用不得报销;
       5、 院外就诊药费报销,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10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报销范围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二)选定医疗机构:我校指定校医院(包括各校区门诊部)及各校区附近的三甲医院、专科医院及区结核病防治所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具体为: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大学城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武警医院、龙洞人民医院、广州空军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口腔中心、中山大学眼科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传染病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广州市脑科医院、祈福医院(限商学院)、天河区、越秀区、番禺区结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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